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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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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 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经贸部、农业部: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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