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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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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函 国办函〔1993〕88号 国家保密局、国家科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由你们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作为规章,发布施行。同时,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予以废止。此件在你们发布《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时可以同时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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