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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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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批复 国函〔1993〕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92〕60号、122号、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均为处级)。 二、上述海关人员编制规模均为六十人,首期配编均为四十人。其余编制将根据各海关业务量发展情况,由人事部、海关总署逐步下达。所需人员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海关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济宁、泰安、临沂海关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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