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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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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废止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内部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49号)。各地区根据该规定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亦应随即失效。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境内已投资兴办的企业前此经批准所享受的待遇,可以继续执行到批准的期限届满为止。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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