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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办发〔1990〕33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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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
国办发〔1990〕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199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原苏联已经解体,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我赴苏联经贸团组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0〕33号)自即日起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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