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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出访迎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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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 领导同志出访迎送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1991〕91号 国务院领导同志处和有关部门: 关于《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出访的迎送办法》,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 出访的迎送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出访的迎送,要根据外事工作的需要,本着从简的原则安排。 二、国务院总理出访,由外交部按照批准的方案,直接通知到前往迎送的领导同志处。 三、国务院副总理率团(组)出访,除非外事方面另有要求或领导同志有指定,一般应由国务院秘书长或其指定的副秘书长迎送。 四、国务委员率团(组)出访,除非外事方面另有要求或领导同志有指定,一般应由联系业务的国务院副秘书长迎送。 五、国务院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率团(组)出访,除非外事方面另有要求或领导同志有指定,一般应由接替其出访期间工作的副秘书长迎送。 六、领导同志出访的迎送通知,归口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值班室承办。有关事项,出访的领导同志处和组团单位,可径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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