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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乌兰浩特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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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迁建乌兰浩特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迁建乌兰浩特民用机场的请示》(内政发〔1990〕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乌兰浩特机场,场址确定在乌兰浩特市东北义勒力特嘎查(村)北部,机场名称改为乌兰浩特义勒力特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规模按起降运七、BAEl46等同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建设,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二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百万元,由地方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你区自筹解决。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乌兰浩特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乌兰浩特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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