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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与日本佳世客株式会社合资经营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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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与日本 佳世客株式会社合资经营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4〕1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成立中日合资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的请示》(鲁政发〔1994〕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与日本佳世客株式会社合资经营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自营进出口和 “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项目总投资3600万美元,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中、日双方各占50%。占地面积45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合资期限30年。 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五、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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