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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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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  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复函 国办函〔1998〕47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问题的报告》(〔1998〕外经贸政发第67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由你部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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