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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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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9〕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南阳县姜营附近。 三、新机场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原则进行建设。近期按起降运七、安二十四型飞机要求设计,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37飞机要求考虑,预留发展余地。机场建设所需投资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民航;老机场同时作废,土地归南阳地区统一使用。 五、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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