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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海门港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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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海门港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9〕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海门港对外轮开放的请示》(浙政发〔198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门港对外轮开放。有关外轮航线走向、锚地划分、外籍船员上岸后的活动范围等,由你省与南京军区商定。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新增人员编制一百三十五人,其中海关五十人、边防五十人、卫检十人、动植检十人、商检十五人。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新增人员的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你省解决。   三、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宣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海门港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海门港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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