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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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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在蓟县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蓟县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市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蓟县海关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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