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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承包阿尔及利亚贝尼—哈龙水坝工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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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承包阿尔及利亚 贝尼—哈龙水坝工程的批复 国函〔1988〕123号 水利部、能源部、经贸部:   你们三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关于承包阿尔及利亚贝尼—哈龙水坝工程的请示(水对外[1988]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阿尔及利亚贝尼—哈龙水坝工程在国际招标中,已由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中标。国务院同意承包此项工程,由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和长江葛洲坝工程局组织施工。   二、所需流动资金,可由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按用款计划,直接向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三、鉴于该工程规模较大,又系对外承包项目,因此,在施工中要信守合同,做到精心组织,精心施工,按期按质量完成任务,以树立良好的国际信誉。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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