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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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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在呼和浩特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呼和浩特海关(副厅局级)。 二、人员编制八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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