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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中山大学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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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山大学和 中山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 中山大学的复函 国办函〔2001〕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合并问题的请示》(教发〔2001〕3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两校合并,校名为“中山大学”。实行一个法人、一个领导班子、一个建制,并相应撤销原有学校的独立建制。   二、新的中山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原中山医科大学的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划转基数,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有关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中专学校的划转等其他事项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规定的划转教育部管理学校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请按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把新的中山大学办得更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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