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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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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
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198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部分来华定居专家反映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困难, 经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来华定居专家在第一次确定临时工资后, 其职务的聘任、晋升和工资的调整, 同国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来华定居专家, 在按照现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的基础上, 根据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增发一定的生活津贴(人民币)。增发的标准为:担任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每月一百元;担任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每月八十元;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 每月五十元。
三、来华定居专家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后, 以其工资为基础计发的退休金, 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津贴, 按其退休前实际领取生活津贴数额的85%发给。
四、来华定居专家由于某种情况遇到特殊困难时, 专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 采取临时性补助办法或其他措施及时给予帮助。
五、来华定居专家中从台湾、港澳出国留学毕业的人员, 可按照对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人事部和各级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 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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