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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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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申请开办重庆至香港航空包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机场开放,开辟重庆至香港间的不定期包机航线,只限我国籍飞机从该机场出入境。 二、重庆至香港间不定期包机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设在重庆的海关、卫检、动植检机构承担,不另增加编制。同意设立重庆机场边防检查站,编制四十人。 三、检查检验单位所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检查检验单位在候机楼内所需联检场地及办公、生活用房等设施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负责解决。 四、机场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中国民航局适时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重庆机场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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