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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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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4〕9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齐齐哈尔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黑政呈〔201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齐齐哈尔市历史悠久,文化多元,遗存丰富,特色鲜明,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齐齐哈尔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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