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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澳头港更名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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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澳头港更名 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惠州澳头港改名并对外籍船舶开放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199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州澳头港更名为惠州港。 二、同意惠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安全管理问题,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三、检查检验等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地方负责解决。 四、惠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澳头港更名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澳头港更名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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