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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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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 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洛阳机场对外开放的请示》(豫政文〔1992〕18号)、《关于洛阳机场对外开放的补充请示》(豫政文〔199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开办对外航空运输业务。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洛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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