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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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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 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设新会对外客运口岸的请示》(粤府〔1992〕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新会港客运口岸,使用我国籍船舶开辟新会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新会港客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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