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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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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 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高明港客运口岸的请示》(粤府函〔199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高明港客运口岸,使用我国籍船舶开辟高明港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高明港客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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