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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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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对 俄罗斯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大安港与俄方对等开放的请示》(吉政文〔1993〕21号)和《关于大安港口岸对俄轮开放问题的补充请示》(吉政文〔1993〕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安港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中俄双方可在大安港与俄罗斯开放港口之间开展外贸货物运输业务。为加强对俄罗斯籍船舶进出大安港及俄方人员活动的管理,由你省会同省军区制定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二、大安港口岸边检、海关的检查检验工作暂分别由省边防局和长春海关承担。 三、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四、大安港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大安港口岸对俄罗斯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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