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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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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 开放广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设立广西北海国际航空口岸的请示》(桂政报〔1992〕1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北海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香港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北海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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