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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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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 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阳江港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2〕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进出港航线事宜,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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