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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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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开放宁波空港口岸的请示》(浙政发〔1991〕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飞香港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开放后的具体事宜,由民航与海军协商。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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