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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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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航空口岸 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民航成都双流机场为国际开放机场的请示》(川府发〔1992〕62号)、《关于请求批准成都空运口岸各检查、查验单位增加机构编制的请示》(川府发〔1992〕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有关飞行航线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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