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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拉萨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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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
开放拉萨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9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对外开放拉萨机场的请示》(藏政发〔199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拉萨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拉萨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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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拉萨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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