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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拉萨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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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 开放拉萨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9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对外开放拉萨机场的请示》(藏政发〔199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拉萨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拉萨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拉萨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拉萨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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