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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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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机场开辟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含与机场配套的客、货、油码头)。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深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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