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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抚远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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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黑龙江抚远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开放抚远口岸及设置检查检验机构的请示(黑政发〔1991〕18号、〔1991〕37号、〔1992〕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抚远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明水期利用船舶运输,冰封期利用汽车运输。 二、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抚远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四、抚远口岸对外开放后,有关涉及黑瞎子岛的问题,由外交部会同口岸办等有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抚远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抚远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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