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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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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9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开放海拉尔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2〕136号)和《关于恢复海拉尔国际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拉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开辟海拉尔至俄罗斯的空中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海拉尔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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