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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承办2020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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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承办 2020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 国办函〔2015〕153号 体育总局、财政部: 你们《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承办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15〕17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承办2020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 二、筹备和举办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经费主要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三、请体育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原则,共同组织好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承办2020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承办2020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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