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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现行法律对滥诉者太客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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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一
近日,河南南阳有家叫“渝见小面”的面店收到一张传票。告它的是市值高达25亿的港股上市公司“遇见小面”,理由是商标侵权。对方律师说,撤诉可以,赔个七八千就行。老板对着媒体的镜头哭了:“一碗面8块钱,至少得卖1000碗。”
视频截图
这件事一经媒体曝光,引发舆论哗然。
重庆市小面协会随后发表声明:“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
最终,“遇见小面”在舆论压力下撤诉了,创始人宋奇公开道歉,称要把商标白送给“渝见小面”使用。但老板拒绝了。
据媒体6月25日报道,南阳“渝见小面”拒绝“遇见小面”赠予商标,放弃原店名,现公开征集新店名。
事情到这儿,似乎就结束了。但有一个问题绕不过去:这一次是不是最后一次?
答案很简单:一定不是。
不信你翻微博热搜榜,这事之后又出了一件类似的事:河南平顶山一家开了近10年、只有几间房的“橘子宾馆”突然被全国连锁桔子酒店起诉,索赔10万元。
类似情况之所以层出不穷,是因为在起诉这件事上,滥诉者与你我的算法不同。你我的算法:这事对不对,有没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滥诉者的算法是:这事划不划算,被告会不会怕麻烦?
我告了你,你得请律师,得出庭,得搭时间。你一盘算——七八千块的事,律师费可能不止这个数——不如给了(“渝见小面”的老板不得已请了律师,花了7500元的律师费,和索赔金额差不多)。这种小金额的“碰瓷式维权”,本质上赌的不是法律逻辑,而是人性的软弱。
一句话总结滥诉者的“商业模式”:告的不是官司,是你的“怕麻烦”。
二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有篇论文《恶意诉讼规制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文中提到:
“当前《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虚假诉讼法院制裁制度、《刑法》的‘虚假诉讼罪’都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制。但是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惩处恶意诉讼。”
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现行的法律对滥诉者太客气了。驳回就完事。你告错了,没成本;我应诉,倒贴钱。
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超过4500万件案件,员额法官12万多人,平均每个法官一年审结300多件。阅卷、开庭、合议、写裁判文书,平均每天一件(还没扣除休息、节假日)。
去年,我代理了一件深圳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从提出上诉到二审开庭,差不多过了一年时间。但我没有向法院投诉法官,因为我做过法官,知道他们不是拖延,实在是案件太多,开庭排不过来。
在这种压力下,每一件滥诉案,都是在早已挤爆的司法资源池里再抽一瓢水。而真正需要救济的人,被挤到了“碰瓷者”身后。
三
滥诉实际上是一个利用制度漏洞的制度性问题。司法机关其实也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但一直难以解决。
2026年春天,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向滥诉者扔了一颗“炸弹”。
故事的主角之一是宇树科技——国内最火的机器人公司之一,正准备IPO,被一家叫露韦美的日化公司告了。露韦美是卖日用品的,经营范围跟机器人、跟专利技术八竿子打不着,但干了一件可以写进商学院教材的事:
露韦美从案外人手里受让了一项叫“一种电子狗”的专利,收到专利5天后就起诉宇树科技——比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还短。
更离谱的是诉请金额的戏剧性变化。一审起诉状里,露韦美请求赔偿500元——但留了一个后门:“实际金额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一审庭审,法官当庭释明,露韦美坚持500元,同时坚持要审计。二审询问中,露韦美把赔偿额明确为8000万元,详细说明计算依据,并当庭提交减免诉讼费的申请。第二天——仅隔一天——露韦美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标的明确函》,把赔偿额调回500元。
在500元和8000万元之间反复横跳,像玩老虎机。不止于此——它还在二审判决前申请“先行赔付8000万元”,计算方式号称“销售额6亿×利润率15%=侵权获利9000万,主张8000万合法合理”。
在法国“科技万岁”科技创新展上拍摄的宇树科技展品。 资料图:新华社
懂的都懂,露韦美实际上在这里玩了一个诉讼技巧。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也就是说,露韦美最终的诉讼费仅50元(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露韦美挑选的起诉时间也很“精准”:宇树科技IPO上市辅导期间,就是赌宇树科技会投鼠忌器,花钱买平安。
阿基米德说,“只要给我一个支点,我就可以撬动地球”。但露韦美比阿基米德更“牛”,只要50元,就可以撬动420亿元的生意。(根据宇树科技科创板IPO计划,其初始发行市值预计约为420亿元人民币)。
露韦美赌输了。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将宇树科技机器狗与专利权利要求逐项比对,认定三项关键技术特征均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驳回露韦美全部诉讼请求。
露韦美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就是那颗扔向滥诉者的“炸弹”。
判决书里有这样一段话:
“露韦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露韦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第一次在判决书中对滥诉行为的定性:不仅“不予支持”,而且“谴责”。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明确指出,相较于露韦美公司恶意诉讼给宇树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宇树公司在本案中反诉主张的8万元赔偿数额微乎其微,仅为象征性赔偿,且有证据支持,应予认可。
最终,露韦美还需向宇树公司赔偿合理开支8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共计37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用判决告诉滥诉者一句话:
法院不是你们的自动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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