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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桂华、贺雪峰:乡村何以德治?——农民行为逻辑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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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现代社会治理除了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管理与服务作用,还要整合多方力量和引导社会参与,实现正规体制与非正规体系、正式力量与非正式力量的融合。在乡村领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关键是构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三治”体系。 对于乡村德治存在两种认识取向:一是从人性假说或心理层面上讨论农民的道德素养问题,二是从规范性层面讨论农民的合作能力。以上两种认识都将农民看作具有同质性格或道德意识的抽象主体,忽视了人的社会现实性。 在梳理既有研究思路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一个新的认识角度:从农民塑造行为逻辑的社会性机制上分析乡村德治达成,从农民所处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上理解农民的公共行动逻辑。本文要解释的核心问题是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如何被具体条件所塑造的。只有理解这一问题,乡村德治才有可能从规范话语变为实践行动。 本文刊于《开放时代》2026年第3期,观察者转载,供各位读者参考。 【文/桂华、贺雪峰】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1]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包括“治理有效”的内容。[2]良好的乡村治理面貌除了依靠政策支持和遵循法律制度之外,还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以什么样的形态参与乡村工作,直接决定乡村治理面貌和国家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成效。 国家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对群众力量的发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3];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5]。 一系列改革措施表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除了要更好地完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之外,还要释放社会活力和引导公众参与,实现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融合。 在乡村领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是构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三治”体系。[6]在乡村“三治”体系中,法治代表国家力量和正式制度,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会推动乡村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在基层群众自治方面,已经建立了规范的村级制度,包括党的领导、村委会选举制度、“4+2”工作法(“四议两公开”)等。强化乡村德治,构成新时代乡村治理改革的基本维度。 乡村德治,本质是人民群众在基层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和强化主体地位。近年来,国家大幅调整与农民的关系,持续实施惠农政策,乡村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资源投入和政策支持。 一方面,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农民切实分享了现代化建设成果,基层法治水平显著提高,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农民对于基层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不高,比如,在开展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动而农民不动”的现象。 最典型的是,一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在建成之后,由于缺乏管护,农民也不珍惜,很快被损毁。在一些领域,甚至还出现了农民不合作的现象,政府开展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少数农民却试图向政府索要高额补偿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成为阻碍公共建设的“钉子户”。[7] 有研究指出,部分农民由于自我意识的片面化发展而变为“无公德个人”,“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他们对群体和其他个人的义务与责任感也就日渐消亡”。[8]农民走向自我中心主义这一乡村变迁趋势,深刻地影响了基层治理实践。 传统时期国家能力有限,自发的农民合作是基层公共品供给的基本形式。在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农民具备一定的集体行动能力。然而,在国家向农村投入大量惠农资源,千方百计为农民办好事的情况下,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并没有明显提高,甚至出现了一些反向行为,村庄中的“无公德个人”仅关心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导致“好事不好办”以及“好事办不好”。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阳产土楼的晒秋图景。 资料图:新华社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实践“悖论”?如何从理论上解释这类现象?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类矛盾? 本文认为,上述问题可纳入对乡村德治的讨论。国家在政策上明确了乡村德治的发展方向,各地也将乡风文明建设纳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但是,乡村德治在理论上到底是什么含义,还需要深入讨论。在实践上,如何破解“无公德个人”对基层公共秩序的破坏,也需要找到有效办法。 现有研究主要是从应然层面讨论什么是乡村德治和如何开展乡村德治。在梳理既有研究思路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一个新的理解角度:从影响农民行为逻辑的社会性机制上分析乡村德治的达成。即,不是将农民看作抽象的道德主体,而是从农民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条件理解其行动逻辑。 本文尝试解释农民在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条件下更可能做出促成公共利益的集体行动,在什么样的现实环境中更趋于“无公德个人”,并探讨如何利用现实条件开展乡村德治。 二、乡村德治的社会学分析 德治,顾名思义是在治理过程中发挥道德的导引和规制力量,即通过提高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素养来改善治理面貌。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过程中,德治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在法治和自治两类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参与公共事务的人的道德素质越高,思想观念越先进,就越容易形成良好的社会格局。 如果只依靠法治,可能出现制度越来越复杂、治理成本越来越高的问题,“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9]通过自治来解决社会事务,通常在小范围内有效,超过一定的群体规模,群众自我组织成本会变得很高。德治依靠的是内在力量和人的自我约束,道德规范可减少人与人之间的猜忌,增加社会资本,减少外部监督要求。德治构成法治的润滑剂和自治的黏合剂,是社会善治的根基。 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语境下,每个人的道德意识汇聚起来,构成了群体的道德素养水平,个体的思想观念汇聚成为群体意识,群体的道德素养对于公共行动能否达成和公共利益能否实现至关重要。如果每个参与者的道德素养提高一分,则整个社会治理效果就会提高十分、百分。在集体行动中,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向着增加公共利益的方向用力,则社会和谐局面更容易形成。 问题在于,每个人参与社会治理时所处位置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如何确保利益诉求千差万别的人具有同等的道德意识和相似的行为动机呢?进一步看,德治虽然是善治的必要条件,但它同时也是社会善治所要达到的结果。也就是说,不是先有了农民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才有乡村“三治”结合面貌。很多时候,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乡村治理活动,才能解决农民所表现出来的思想觉悟参差不齐的问题。 由此来看,仅仅从个体或群体的思想道德素质上来讨论乡村德治是不够的。不能假设广大农民甚至全社会的人,通过某种方式实现思想平齐并消除分歧之后,再来开展以德治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活动。 所谓的德治,表面上看与参与者的道德素养有关,而从根本上看,个体的道德素养并不是决定公共治理的本质因素。这是因为,包括农民在内的任何群体,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利益诉求的不同和行为出发点的不同。在一个群体中,所有人利益诉求和思想观念天然同一的情形极为罕见。 1 2 3 4 5 6 下一页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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