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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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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汕尾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市城区、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继续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各地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各地要主动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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