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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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各区(新区)、各部门对制定或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公共服务领域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和市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的规定进行听证。 各区(新区)、各部门每年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度具体的听证项目目录,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后实施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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