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并通过有关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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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胜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支光南列席会议。 会议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会上,王胜向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代表江少明颁发任命书。他强调,新任命的同志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人民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要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敢于担当、扎实工作,为揭阳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活力古城、滨海新城,努力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产业强市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受王胜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熹主持会议有关议程。 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0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我市“七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关于废止《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的决定》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市政府及其审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市第七次党代会、市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紧扣中心任务,坚持依法履职,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取得较好成效。“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积极稳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基本完成“七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全市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会议建议,要准确把握新要求,充分发挥监督整体效能;聚焦重点领域,保障重大决策落实落细;加强跟踪监督,推动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完善制度建设,构建整改落实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突出普法重点,压实普法责任,推进普治融合,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宜居宜业宜游的活力古城、滨海新城和沿海经济带上的产业强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据有关规定,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雯、王全录、林素钦、林少敏、叶明文,秘书长王辉及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黄伟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曹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克敏等列席会议。 任免名单、公告及决定◆◆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2022年3月29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江少明同志为揭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决定任命周武城同志为揭阳市教育局局长; 决定任命洪创基同志为揭阳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决定任命方伟斌同志为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决定任命陈培标同志为揭阳市民政局局长; 决定任命韦子庆同志为揭阳市司法局局长; 决定任命李春明同志为揭阳市财政局局长; 决定任命卢洪涛同志为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决定任命江玉城同志为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决定任命魏智勇同志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决定任命林凛凯同志为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决定任命陈焕生同志为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决定任命许茂伟同志为揭阳市水利局局长; 决定任命刘佑知同志为揭阳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决定任命保崟琨同志为揭阳市商务局局长; 决定任命杨燕斌同志为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决定任命徐锦泉同志为揭阳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决定任命陈家斌同志为揭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决定任命钟金鸿同志为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决定任命郑旭亮同志为揭阳市审计局局长; 决定任命林树宏同志为揭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决定任命马志彤同志为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决定任命林春雄同志为揭阳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任命方锦屏同志为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决定任命吴澜星同志为揭阳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决定任命钟李宏同志为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决定任命张林华同志为揭阳市信访局局长; 决定任命吕凡同志为揭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 决定任命郭翔同志为揭阳市林业局局长; 决定任命方创旭同志为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任命张晓梅同志为揭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彭艳君同志为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李文光同志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关于废止〈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由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关于废止《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3月29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件规范性文件: 一、《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1993年10月15日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揭阳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的决定》(1994年9月23日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的决定》(1995年7月2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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