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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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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落实“两级执法、多级管理、部门联动、共同责任”的查违工作体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实事求是;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落实责任,奖惩结合。 第四条 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新区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履行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查违共同责任相关具体工作,利用数字监察平台及时传送相关查违信息。 第五条 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外,责任单位履行查违共同责任的经费从部门预算、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履行查违共同责任的人员按照本单位人事权限自主安排。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六条 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有关规划土地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教育,负责结合新区实际研究有关政策; (二)负责辖区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对本辖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及跨办事处的查违专项执法行动; (三)负责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认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实施;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的工作,收集、汇总办事处各类查违信息,掌握查违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指定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查处存在管辖争议的违法案件; (五)受理有关查违工作的检举、控告,并移交相关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查处,或移交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六)对辖区内水、电、气、建材、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违法建筑建设中的有关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处罚; (七)负责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八)配合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制定四类用地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办法; (九)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等工作; (二)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组织清理辖区内违法用地和强制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四)处理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并查处对辖区内水、电、气、建材、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违法建筑中的有关行为;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办事处各部门及社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共同责任考核制度; (七)利用各种形式在辖区内各场所开展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教育。 (八)及时向公安、建设、供水、供电、市场监管、监察等部门移送有关案件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九)负责依法查处在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的书面决定送达后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者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 (十)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工委管委办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协调对口管理部门对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组织新区出租屋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 第九条 纪检监察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或怠于履行查违职责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二)查处直接参与违法建筑项目投资、设计和建设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三)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组织人事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根据查违工作实际需要,加强人员编制配备,保障新区、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队伍力量; (二)负责配合新区共同责任考核小组开展年度共同责任考核,将共同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人事奖惩制度; (三)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和财政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落实查违经费,确保新区查违工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服务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加强日常管理力度,保护已移交的国有未出让农业用地不受侵占,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按规定合理使用农业用地: 1.应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实施日常管理; 2.应当设立农业用地台账,农业用地台账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现状、调整变更情况、青苗种类和数量、承包经营合同等资料,并制作范围图;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将管理的国有未出让农业用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 4.履行管理职责,防止清理后国有未出让农业用地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以及乱搭建、非法种植、养殖等违法用地行为; 5.定期向规划国土部门报送管理情况,确保管理范围线内的土地安全,严禁非法侵占利用,保障安全生产。 (二)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的进行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据法定职责予以查处; (三)监管供电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施工工地进行供电; (四)根据市、区有关规定,配合管辖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五)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加强日常管理力度,保护已移交的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的土地不受侵占,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行为: 1.应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实施日常管理; 2.应当对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的土地设立台账,建立档案,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并实行封闭管理;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将管理的国有未出让水务用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 4.履行管理职责,防止清理后国有未出让水务用地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以及乱搭建、非法种植、养殖等违法用地行为; 5.定期向规划国土部门报送管理情况,确保管理范围线内的土地安全,严禁非法侵占利用,保障安全生产; (二)及时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水源保护区等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三)督促指导办事处制止和查处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四)督促指导办事处制止和查处为违法建筑提供设计的设计单位违法行为; (五)督促指导办事处制止和查处为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依法进行处罚;及时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 (六)督促指导办事处制止和查处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的违法行为; (七)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经审批后的房屋的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擅自施工装修工程; (八)查处经其他单位移送或群众举报投诉的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行为; (九)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 (十)根据市、区有关规定,配合管辖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十一)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加强日常管理力度,保护好已移交的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协调并督促办事处对口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毁林开荒、采石、采沙、采土、建坟、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行为: 1.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实施日常管理; 2.应当对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设立台账,建立档案。林地资源档案应包括林地位置、面积、郁闭度、蓄积量、主要树种、龄级、平均胸径、调整变更情况等,并制作地形图。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将管理的国有未出让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 4.履行管理职责,防止清理后国有未出让城管用地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以及乱搭建、非法种植、养殖等违法用地行为; 5.定期向规划国土部门报送管理情况,确保管理范围线内的土地安全,严禁非法侵占利用,保障安全生产; (二)负责督促办事处对口管理执法部门及协调并协同市对口管理执法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公园、广场、林地、开山毁林造地、非法改变和破坏林地及绿地用途进行建设的行为; (三)组织、督促办事处对口管理执法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含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 (四)组织、督促办事处对口管理执法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的行为; (五)组织、督促办事处对口管理执法部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销售违法建筑户外广告牌; (六)协调并协同市对口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林业违法行为; (七)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用地已移交施工的地块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光明公安分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立案查处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发房地产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按规定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行动的现场秩序; (三)及时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应当经消防审查、验收但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配合管辖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六)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的管理,设立界桩、标志牌,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及围网,维护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行为,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上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和构筑物等: 1.按《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管理; 2.建立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台账和档案,及时办理入出库手续;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将管理的国有储备用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 4.加强对已批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对构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查处,对已过使用期的临时用地应及时收回 5.履行管理职责,防止清理后国有储备用地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以及乱搭建、非法种植、养殖等违法用地行为; 6.牵头制定四类用地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有未出让土地绩效进行考核,强化用地单位的守土有责,推进建立共同责任制度。 (二)负责按规定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提供有关材料或出具专业技术意见; (三)根据市、区有关规定,配合管辖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四)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及时查处非法销售违法建筑的广告; (二)依法监管违法建筑中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 (三)依法查处取缔违法建筑内的无须其他部门前置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及协调土地整备实施机构对法律、法规明确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及征用或收回土地书面决定送达后抢种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对土地整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三)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交委光明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及时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光明地税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对违法建筑开发、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检查; (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光明交警大队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未到公安交警部门申办临时通行证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的非法运输行为; (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深水光明水务公司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不得向违法建设施工工地供水; (二)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私接水行为; (三)对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按规定切断用水; (四)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光明供电局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不得向违法建设施工工地供电; (二)查处违法建筑私接电行为; (三)对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按规定切断用电; (四)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光明集团应当履行如下查违共同责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集团土地进行依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用地及建设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三)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核机构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考核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二十七条 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查违办”)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理共同责任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并根据考核工作实际需要报送有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 新区查违办负责每年组建考核组。考核组由工委管委办、纪检监察局、组织人事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城市建设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业务。 第二十九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三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检查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交考核组。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依据自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记录、评审考查意见及其它考核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分数8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根据综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的,未能完成年度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重点任务的; (二)因不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引发群体事件,经查实确属相关部门过错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侵占基本农田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侵占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污染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省、市、新区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 (二)依法履行职责到位情况未达到上级要求的; (三)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纠正率低于市政府绩效考核标准的; (四)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不及时提交年度考核自查报告、不参加考核评审等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的; (六)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报新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并通报新区组织人事局、纪检监察局及有关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作为责任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价、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责任单位,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新区查违办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拟定,经新区查违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不得参加当年的综合评优活动,建议当年不予提拔。 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建议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调整工作或转任非领导职务。 上述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撤职。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小组就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考核组,由考核组组织整改验收。 第四十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在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涉嫌违纪或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绩效、公务员考核中涉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内容的,应参考本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办事处应参照本办法组织对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职能部门划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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