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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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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实施方案,促进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管理办法》、《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光明新区管委会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和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复核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五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职责: (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受理项目申请和结果公示; (四)执行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五)建立补助企业和补助项目的档案;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 新区新城开发建设办职责:组织对申请资金项目的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款及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十条 使用范围: (一)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运营技术服务; (二)绿色生态规划及标准编制,包括城区绿色生态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制订及相关课题研究、绿色生态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编制等; (三)绿色生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生态规划、建设、运营智慧管控等平台、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补助; (五)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服务和能效测评服务费用补助; (六)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的展示、宣传、培训等活动; (七)与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海绵城市相关的试点示范工程或其他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向新区城市建设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应在光明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四)申报项目应有利于促进支持光明新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补助标准: 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深圳金级)及以上的项目,除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资金补助外,新区专项资金另外给予资金补助。待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后,给予三星级绿色建筑(深圳铂金级)30元\/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下同)、二星级绿色建筑(深圳金级)12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待项目竣工验收运营一年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后,给予三星级绿色建筑(深圳铂金级)20元\/平方米、二星级绿色建筑(深圳金级)8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绿色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 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深圳金级)及以上设计评价标识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应用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的,除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补助之外,可根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 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给予20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 利用太阳能供应热水的新建建筑,给予50元\/平方米(太阳能集热板面积)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3. 住宅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的,公共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增量成本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4. 公建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2-5%的奖励,商品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1-3%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5. 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措施的,给予50元\/平方米(绿化面积)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6.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 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的,给予增量成本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受补助标准(一)、(二)款中最高补助限额限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各类项目申报时限、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等。 第十四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由新区新城开发建设办进行审查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根据审查或评审结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规〔2015〕1号)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区城市建设局应当终止项目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申报情况建设实施且情况严重的; (三)验收不合格且一年内未整改完毕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并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处罚。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新区城市建设局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要求将补助资金部分或全部返还新区财政。 第二十一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新区城市建设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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