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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政府采购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暂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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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出,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1.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2.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3.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4.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6.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未经批准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7.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8.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签订或者履行采购合同的; 9.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阻碍、抗拒组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1.不履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3.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4.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5.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6.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7.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8.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监察的。 (三)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1.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2.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3.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4.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6.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7.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8.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监察的。 (五)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1.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2.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3.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6.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监察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责任单位:财政管理科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统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候,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公室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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