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秩序管理的通告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深公交(通)〔2017〕100号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内部交通管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联合市残联决定自6月1日起,在公共停车场(名单见附件)开展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秩序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停车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下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使用,并在专用停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2、六十五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 3、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人处五百元罚款。 三、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驾驶人 1、可以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位的情形 一是考取C2或者C5机动车驾驶证的肢体残疾人可向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使用标识”,凭本人残疾人证或“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使用标识”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且在车内的前挡风玻璃放置残疾人证或专用标识。 二是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坐的车辆可凭残疾人证临时停靠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在残疾人上下车后应当将车辆及时移开。 2、违法占用残疾人专用车位的情形 一是驾驶人不是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车内也未乘坐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车辆。 二是虽然具备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位的条件,但未在车内的前挡风玻璃放置残疾人证或专用标识。 (二)停车场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 1、《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建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停车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未按照国家标准完成建设。 2、对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位的车辆不核对相关证件或标识,导致车位被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占用。 3、对违法占用残疾人专用车位未加制止。 4、车辆不服从管理强行占用残疾人专用车位,停车场管理单位未立即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四、查处方式 深圳交警将通过日常巡查及市民投诉、举报的方式发现、查处上述违法行为。 五、投诉、举报流程 市民、停车场管理单位等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可通过电话(0755-83333333)、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附: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名单(第1批)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16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