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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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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0〕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 9 9 9]1 0 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大力扶持、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业健康、规范发展,促进盲人就业。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予以优惠和扶持。要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要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 三、稳步发展福利企业,要在资金、人才、信息、资源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创造条件。在实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福利机构产品给予扶持。四、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是广大残疾人实现自立的关键,也是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根本前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有机协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月17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 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劳动就业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的要求和省劳动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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