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口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有关农用土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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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02〕151号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口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有关农用土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农口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有关农用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第十一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9月27日 关于农口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有关农用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去年,我市农口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由于对农业用地没有评估作价、租金标准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因而在转制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推进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现就我市农口科研机构的农业用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和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农口科研机构转制的需要和农业用地的特殊性,研究制定广州市农口科研机构有关农业用地的评估作价标准和租金标准,以利于今后的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我市农口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制的步伐。二、由于该项工作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当前,科研机构在转制时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置农业用地:(一)科研机构转制时,将农业用地部分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暂不进行评估,保留行政划拨性质,待市的有关办法出台后再按新的办法执行。改制后,现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变。(二)个别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愿意按照现行的评估办法(社会公益性和农业科研推广的农业用地参照事业单位办公用地标准,一般生产经营性用地参照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标准)评估作价,补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科研机构转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二、加强农业用地的管理。科研机构改制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经营需要面对市场竞争,农业用地不可或缺,科研机构对土地使用的需求也会与前不同。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掌握科研机构的土地使用情况,对部分科研机构不愿购买、承租的土地,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土地荒置。土地使用的相关政策应保持稳定,在国家、省、市政府没有出台相应政策之前,各主管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自行变更土地使用政策。以上有关农业用地的处理意见,原则上适用于我市农口各转制企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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