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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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1994〕4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国发[1994]9号文件适用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本市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二、 退职人员增发的退职金,按同期退休人员减少5元的标准发。三、 离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调整离退休、退职金时,应减除按穗府办[1993]58号文件发给515元临时生活补助费。四、 按国发[1994]9号文件调整增发的离休金、退职金,从1993年10月起计发,并同时按规定补征退休统筹金。五、 执行国发[1994]9号文件增加的离退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以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六、 在执行国发[1994]9号文件的同时,跟进穗府[1993]93号文件《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今年7年给本市离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其办法是:以本人纳入社会统筹的月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基数(含国发[1994]9号文件 增加的离退休、退职金),按15%的比例调整。七、 为保证今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正常开展,各单位一律以全部的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按规定的不良按时缴纳退休统筹金。八、 以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劳薪字[1993]007号),在职职工工资实际有增资的单位,可根据职工增资情况和企业经济能力,从1994年5月1日起,以补贴形式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金。具体标准如下:(一) 离休人员增发的离休金: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发的金额由市劳动局另行通知。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以上、正副处级很正科级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250元、200元和150元离休金。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及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250元、200元和150元离休金。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及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250元、200元和150元离休金。(二) 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离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最低职级待遇标准增发退休金。(三) 退休、退职人员可按不高于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最低标准发给.增加的离退休、退职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由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不纳入社会统筹。对空套或没有执行参考工资的困难企业,因在职职工实际没有增资,故对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增加企业补贴,各单位要做好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工作。九、 各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办法,广州市各区街集体企业的贯彻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94年7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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