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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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9〕57号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地税局、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31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工业用地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12元8元5元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2008〕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 三、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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