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隧道和人行天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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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4〕1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隧道和人行天桥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人行隧道和人行天桥(以下简称隧道和天桥)的管理,充分发挥隧道和天桥的功能,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隧道和天桥。 二、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隧道和天桥上进行各种工程施工和其它对隧道和天桥的结构和外观造成影响的行为。 三、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隧道和天桥上设置各类公共设施,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和标志牌。 四、严禁在隧道和天桥上露宿、集会、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其他临时占用隧道和天桥的行为。 五、严禁在隧道和天桥上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杂物。 六、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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