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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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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机构改革方案》),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0号)确定的原则,为平稳有序调整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我区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落实《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区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落实《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 三、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确保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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