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告(珠府函〔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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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予以发布,如有调整,将动态更新。 附件:珠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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