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贫困归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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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做好扶持贫困归侨工作的有关精神,规范深圳市扶持贫困归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1〕1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扶持贫困归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深圳市扶持贫困归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做好扶持贫困归侨工作的有关精神,规范深圳市扶持贫困归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扶持贫困归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1〕1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扶持贫困归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市财政补充安排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拥有深圳户籍的贫困归侨,扶持类型包括特困归侨生活补助、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和困难归侨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点,分类扶助。 (三)专款专用,到户到人。 (四)操作简便,高效安全。 (五)科学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侨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第六条 侨务部门职责。 (一)区侨务部门职责: 1.确认本区归侨和归侨子女身份,核定人数并上报市侨办; 2.组织本区贫困归侨集中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3.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并于公示后报市侨办复核; 4.会同区财政部门发放专项经费; 5.向市侨办上报专项经费发放情况和实施效益报告。 (二)市侨务部门职责: 1.组织协调我市每年度扶持贫困归侨工作; 2.复核各区上报的补助名单和金额,并出具复核意见; 3.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经费拨付申请; 4.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分析报告; 5.配合市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职责: 1.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2.对本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职责: 1.按规定筹集安排全市专项经费; 2.审核市侨务部门专项经费拨付申请; 3.转移支付专项经费至区财政部门; 4.会同市侨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特困归侨生活补助。 (一)补助范围: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第九条 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 (一)补助范围:子女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归侨: 1.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 (二)补助标准:按照就读高校子女数,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条 困难归侨临时救助。 (一)补助范围: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患危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家庭。 (二)补助标准:按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两类以上(含)条件的贫困归侨,可同时申请相应的补助。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一)市侨务部门发起扶持贫困归侨专项工作,由区侨务部门组织,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侨务部门根据省侨务部门及省财政部门相关工作安排确定。 (二)因个人原因错过当年集中申报的,原则上不予补报,可参与下一年度申报。 (三)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困难归侨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 (一)区侨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名单和金额并公示。其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名单须经区民政部门核实。 (二)补助名单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侨务部门申诉,由区侨务部门负责调查。经查若异议成立,则取消其申请资格。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区侨务部门将补助名单和金额上报市侨务部门复核。 (三)市侨务部门对各区上报的补助名单和金额提出复核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拨付。 (四)市财政部门对市侨务部门专项经费拨付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市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将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至各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发放。 区侨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专项经费直接划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侨务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具体执行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和市侨务部门。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侨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专项经费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补助领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困难归侨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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