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的通知(阳府办函〔2017〕590号)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政府工作任务的变化等情况,继续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及时提请市政府新增或调整事项,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需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市政府列入本目录。 三、凡纳入本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 四、本目录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政府调整本目录。 附件: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Archived Raw HTML